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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8 11:26:13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池政办〔202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聚焦“四个转变”、促进“两个更优”,进一步优化结构、提振信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更好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入规升级

1.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科技领军种苗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集群申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条政策由市级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5.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6.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顶尖、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8万元。支持产业创新研究院公共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每年依据评估绩效对产业创新研究院年度服务成效优秀的给予牵头企业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支持重大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获得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产品转化创新

8.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不含国际先进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得1个以上的新产品,每增加一个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工业制造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并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际支付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12.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获省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项目完成单位奖励给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企业当年获得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成长组、初创组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获得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安徽赛区)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绿色智能发展

1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设备购置额度超过600万元(含)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当年设备购置额超过300万元(含)的高技术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此项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16.对新入选工信部“5G工厂名录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先进级智能工厂(非原安徽省智能工厂企业)、零碳工厂,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水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节水型标杆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人才服务建设

18.支持高层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团队,获得省高层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先行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对获批安徽高等研究院校企联合培养和科研攻关项目的企业开展科研实践补贴,对开展校企联合培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人年、3.6万元/人年科研实践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0.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服务型制造标杆企业、制造服务一体化应用场景,分别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对市场主体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企业扩大国际贸易投资

22.对开展出口信用险非基本风险统保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超过30%补贴。对首次获批安徽出口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加大AEO(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3.支持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贸易展会展位费、国际产品认证费、管理体系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和境外专利申请费给予一定支持,单个企业单个参展项目最高10万元、其余项目最高5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该条政策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4.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3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1%分档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对“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美元的境外合伙人给予1%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单个境外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25.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不超过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对新认定的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化建设

27.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市排名第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二,本市排名第一且被立项文件列为起草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五且本市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对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额外配套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0.对批准认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通过食安安徽食安名坊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的质量基础设施领域科研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附则

31.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经营,没有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无失信行为的企业或单位。本政策具体条款由责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解释。

3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期为2025年度至2026年度。政策奖励具体操作按照《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来源:https://www.chi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816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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