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引导和激励破解产业发展瓶颈,促进产业强链延链补链,持续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推动我市“5+2”产业及新兴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
一、聚焦成果产业化,提升转化落地效能
(一)激励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我市获得广西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的后补助项目,按照获得自治区支持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才+项目”引育转化。认定为自治区E层次(或相当于)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行业领军人才,对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首年实际研发经费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支持。对新培育为卓越级(部级)、标准级(部级)、自治区级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对部级、自治区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中试研发平台与创新基地建设。对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家级学会、协会与我市共建的中试研究基地、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基地等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前期经费扶持;经评估运行良好的,后续每年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中试服务的项目实现产业化且某一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主体每个项目20万元工作经费。(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园区办、市科协、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聘请产业发展顾问赋能高质量发展。参照《梧州市政府特聘专家制度试行办法》聘请产业发展顾问,为我市产业发展问诊把脉,提供项目引荐、项目评估、决策咨询、成果转化等服务。每任聘期3年,聘期内给予1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聘任期满后,对考核优秀的特聘专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任职期间,在制定产业发展战略、突破行业共性政策壁垒、破解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5万元至15万元工作经费。(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平台基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首次列入自治区级平台基地“白名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首次列入厅局级和市级创新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企业打造“首字号”科技成果。对企业获得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按照自治区支持经费的2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装备配套支持最高5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企业技术创新诊断服务。组建产业技术专家团队,按照“一业一团”方式为我市重点企业研判技术瓶颈,凝练攻关需求,形成诊断报告。依托诊断结果,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揭榜挂帅”项目解决技术难题,按照经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发榜单位经费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30%,每项最高3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突出科技赋能导向,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十六)强化绿色制造和零碳示范。对首次列入国家、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支持企业技术升级;对列入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的园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资金兑现。本办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凡是配套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的相关支持项目,实行免申即享。其他支持项目,由创新主体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及佐证材料,经相关责任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支持资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实施评价激励。对各县(市、区)、各园区落实本办法成效进行评价,对成效显著排名前3名的每年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工作经费。(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园区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办法与本级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http://kjj.wuzhou.gov.cn/tz/t28046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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