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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关于建筑行业资质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9 16:58:3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梧州市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3日


关于梧州市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巩固提升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

积极引进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鼓励市外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施工企业的方式落户我市,通过落户我市的企业承揽项目。鼓励市外具有建筑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落户我市,通过落户我市的企业承揽业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新引入企业注册地为我市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并于当年度进入统计库),注册满1年后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市获得奖励的企业,5年内迁出我市的,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对不按期退还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业信用诚信黑名单。

(二)自企业注册到我市之日起,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的,以实际年产值N亿(N取整数)为基数,按N×1万元给予奖励(奖金封顶100万元)。

二、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健全本地建筑企业考核奖励机制。

每年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对各建筑业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年度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并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对名录内的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1.对企业申报产值入统,经核定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实现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评为建筑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企业申报产值入统,经核定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实现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评为建筑业“骨干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5万元奖励。

3.对企业申报产值入统,经核定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实现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评为建筑业“优秀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1万元奖励。

4.“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每年一评,连续获得称号且当年度建筑业产值和纳税额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除给予相应称号及奖励金外,再按纳税额增量部分1%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二)推进本地建筑企业转型升级。

1.本地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或晋升专业承包一级、增加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5年内迁出我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2.本地建筑劳务公司转为总承包及专业作业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积极扶持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预售资金监管。对企业注册地为我市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项目销售价格总额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延续实施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扶持政策的通知》执行。本条措施有效期与上述文件一致,若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诚信评价在项目招投标中的应用(具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办法。

(三)出台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土石方运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消防工程等建筑业行业健康发展和稳增长的措施,强化建筑业产值带动和产值入统。

(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支持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发挥市场引领作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监管行业的投资建设,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如教育、卫生健康)所监管企业和单位在开展项目建设时,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名录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加强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将高质量发展目标(建筑业产值指标)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以及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投标,类似业绩原则上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门槛条件。对于大型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城市立交等重点建设项目,如本地建筑企业施工能力有限,允许市外企业与我市本地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视同联合体业绩。

(六)鼓励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在我市注册登记,在市外承接工程,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以上两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的平均值为基数,先按基数6%的标准给予奖励,再按第二年增量部分12%的标准给予奖励;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的,或当年我市新增企业,以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3%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税务服务。

(八)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级金融部门要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申请“桂惠贷-建设贷”。

(九)建立市内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产值共享分配机制。实行建筑业统计信息分析共享机制,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实现应统尽统。

四、鼓励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创优争先

(一)企业承揽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承揽的项目获得自治区、市级同等质量、安全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全区、全市的观摩性活动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奖励。

(四)获评广西优质工程奖、自治区和我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对其新开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业主可提前拨付或提高拨付标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当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严重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

(三)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本文所指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即从2023年开始对上一年度进行奖励兑付。奖励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五)本文所指奖励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财政负担;涉及市直企业需要市直财政负担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文,制定各自的政策措施。

(七)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此前发布的扶持政策与本文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在此期间若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八)本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http://zjj.wuzhou.gov.cn/ywxx/wjzl/t11971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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