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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6-09-08 10:54:40

梅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理念、创新发展路径、积聚发展动能、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一)推动智能建造。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智能化施工程度。对采用智能建造、符合创优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优质工程奖。(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绿色建造。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打造一批绿色建造示范工程,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推动公共建筑分布式光伏宜装尽装。利用我市列入国家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的契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星级绿色建筑发展,积极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采信应用,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绿色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完善绿色建造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绿色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生产、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建设模式,以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带头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全过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相应比例予以奖励。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全过程咨询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全领域以及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获奖情况等因素,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创优能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建筑业企业确定为我市龙头骨干企业。经认定的企业列入全市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在市场拓展、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强化对龙头骨干企业的培养和支持,大力释放政策红利,为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龙头骨干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和培育支持政策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梅州金融监管分局)

    (二)落实迁入建筑业企业支持政策。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鼓励施工企业在梅分立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企业注册地政府应完善配套服务机制。(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各类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本市范围内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承建工程项目。支持国有企业、我市龙头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拓展能力。

    加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各预算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按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各预算单位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评审优惠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探索在资质审批、评先评优、工法认定、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对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相关项目予以支持。(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局)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建筑业企业赴市外、境外承接业务需办理的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建筑业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为建筑业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退税、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其资质申报;企业按规定可在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全力支持企业抢抓“苏区融湾”重大战略机遇,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筑业企业承接市外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鼓励金融机构凭工程应收款凭证、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海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梅州金融监管分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探索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对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税务服务。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减免税费。对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施高端紧缺人才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金融监管分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守信经营。探索推行建筑市场履约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法依规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优化招标投标制度。探索人工智能在招标文件负面信息筛查中的应用,深化落实“评定分离”制度、“互联网+”筛查。对重点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优化工程结算方式。扎实推进合同工期18个月以上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项目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并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我市关于打造全国最优最快政务服务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领域审批流程,全力提升数据跑路和线上办事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审批效率和质量,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政务和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

四、培育建筑人才队伍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人才教育支出。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二)完善建筑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等联合办学,研究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探索联合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建筑工程现场一线实操工种专业(砌筑工、泥瓦工等),对接企业、工程项目,培育本土建筑工人队伍。(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宣传力度。对竞赛表现优异的企业及个人给予奖金、树立先进典型榜样、推荐申报各类劳动奖项等奖励。(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效统筹协调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梅州金融监管分局)

    (二)加强激励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业产值提升、外地市场开拓、资质晋升、项目创优、科技进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表扬,具体奖励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合理安排预算,保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项政策的兑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四)加强协调保障。指导行业协会组建专家团队,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政策标准咨询服务岗,主动对接企业有关资质方面的咨询解答,根据企业需求,从资质标准、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申报重点难点事项逐一进行细化解读,并实时跟踪指导服务,确保建筑业企业申报、晋升资质的成功率。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

    (五)完善统计机制。建立市内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产值共享分配机制。实行建筑业统计信息分析共享机制,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自2026 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建字〔2023〕121号)同时废止。

    (二)本措施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内容来源:https://www.gpma.org.cn/view-bda8572a9e944979bbbeb3a54cefd470-85f75fdb3bda4facb641a95b47e107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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