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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8 10:52:31

茂府规〔2025〕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茂名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粤发〔2024〕8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市域发展、县域振兴中走在粤东粤西粤北前列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一)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对标国内一流国家高新区,不断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速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新区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技术平台,提供全链条技术服务;推动高新区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高新区建设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与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

  (二)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认定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平台,支撑制造业当家。对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四)鼓励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卓越级、国家标准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孵化载体积极参与国家、省运营评价,对获评国家优秀(A级)、省优秀(A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同时,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对获评市优秀(A级)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对孵化载体给予补助。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五)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符合申报条件通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且投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规定择优支持其建立研发机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已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且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并完成统计工作的企业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税务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奖补比例。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科研平台的研发投入费用,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园区管理平台可给予配套奖补,奖补比例最高30%,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1亿元。奖补资金由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园区管理平台安排。

  三、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七)实施科技专项计划。着力实施“五链延展提升工程”,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围绕“3336”产业体系卡脖子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科技专项计划,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引领带动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由本市单位牵头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与责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拓宽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在“先转化后奖励”收益分配方式基础上,开展“先赋权后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先转化后奖励”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对于“先赋权后转化”的,赋予所有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比例;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鼓励实施单位探索给予成果完成人全部净收入、股权或所有权。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支持企业对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促进优秀科技成果与我市产业需求有效对接,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实现产业化。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小试、中试等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的成果转化。

  (九)加强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培育。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举办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每年精选优秀获奖项目纳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培育库,并优先推荐提名。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照所获奖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奖励。

  (十)加强专利创造、保护、运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高水平发明创造,培育高价值专利,构建高价值专利运营体系。加强专利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深化科技领域改革

  (十一)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方式。构建以科技领军企业为牵头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协同创新联合体,深化产学研合作,全面提升协同创新效率,全力催生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在项目遴选过程中,主要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牵头单位;探索采用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制、以奖代评、推荐论证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赋予科研单位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自主权,除50万元以上设备费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下放至项目负责人,由其依据科研实际需求自主安排。同时,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评估、检查等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需精简审批流程,确保科研经费报销便捷顺畅。

  (十二)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充分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与导向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入,构建多元化的创新创业投入机制,大力推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优化科技专项资金管理,重点支持科技中试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载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着力培育战略性支柱与新兴产业集群的后备力量。

  (十三)强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支持财政资金联合社会组织共同设立相关研究基金,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推动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

  (十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十五)加强财政科研资金管理。落实科技资金年度预算,上述奖励、激励,扶持资金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科研平台研发费用奖补除外)。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完善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十六)加强科研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依法依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相关文件规定在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十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市企业贷款补偿资金池的作用,搭建联合科技信贷平台,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服务,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基金的作用,助力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十八)建立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拓宽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渠道,积极吸引海内外“高、精、尖”技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茂创新创业,具体可参照市委人才工作系列政策,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执行。

  (十九)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科研诚信档案,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等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同时废止。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政策来源:http://www.maoming.gov.cn/zwgk/szfwj/content/post_1556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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