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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关于专精特新、资质许可证、技术改造项目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4 15:27:49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修订了《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9日

  

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以数字化转型为引领,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权责明确、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工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实施项目管理;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对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及绩效目标;配合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推荐,具体实施政策落实、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制造业、军民融合等领域。支持范围包括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培育、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工业转型升级类

1.对技术改造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一个年度周期内不超过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在获得中央及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0.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国家级、省级奖项定额奖励类

4.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零碳工业园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产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能效水效“领跑者”、超级能效工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应用场景、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试点示范等称号的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6.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民口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资金。

(三)中小企业类

8.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9.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事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鼓励各县(市、区)联动支持。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国家或省、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除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项目外,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请1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好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按程序联合上报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提升评审指标导向性、项目选择准确性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采取评审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结合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对实施市级资金直达拨付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招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加强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和项目跟踪管理、验收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

对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以及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业务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各县(市、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取消今后两年本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值守、徇私舞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企〔2022〕3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https://czj.pds.gov.cn/contents/12697/439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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