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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关于高企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3 14:35:03

连政规发〔2025〕1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5 年1月6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 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 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 略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构建全省科技创新北翼策源地,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技术创新突破 

 (一)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产业需求,组织编制“卡 脖子”技术攻关清单,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 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高校院所 开展攻关,对牵头攻关任务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支 持。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 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的,市财政按拨款资金给 予最高1:0.5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 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以下均需各县区、功能板块 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瞄准重大战略需 求和产业发展需要,支持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和优势团队,不断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支出用于基础研究的比重,探索省市联合、政企协同支持 基础研究机制,完善竞争型支持和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 投入机制。大力培育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人才,试点对青年优 秀人才给予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市级科技计划引导。完善以基础研究、重点研发、 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全链条为基本框架的项目体系,优化重大科 技创新组织机制,探索开展“赛马制”“里程碑”“业主制”等新型项 目组织形式,完善“揭榜挂帅”推进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 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市 级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择优给予立项扶持。鼓励县区(园区) 根据实际建立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二、引育企业创新主体 

(四)强化科技型项目招引。优化年度综合考核体系,根据 各县区、省级开发园区新招引科技型项目数量和比重,给予相应 评价,不断提升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比重。(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委考核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增长10%以上的,在当年 市级奖励资金规模内,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的5% 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 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 —3— 研发管理规范化建设,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补助5万元。健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的考核激 励制度,加大创新发展在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中的比重。(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 统计局、市税务局、连云港金融监管分局) 

(六)推动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首次 达标申报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我市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5万元奖励。对通过评价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 业,给予3000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 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培育创新示范标杆企业。对获批省未来科技创新示范 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 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获批的,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首次评估或 认定为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 市“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奖励。开展市级创新联合体试点工作,择优给予支持。(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八)建设花果山科创走廊。统筹高校院所和平台载体,完 善花果山科创走廊综合功能,打造创新资源集聚区;推动建设具有连云港特色的总部经济区,吸引创新平台、龙头企业及重要分 支机构入驻。建设花果山科创走廊科研飞地,推进区域间“产业、 技术、人才”资源要素共享,加快构建一体化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 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九)推进创新型园区、县区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和省级高新区(含农高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 万元;对在国家和省年度考评综合排名较历史最好位次前进3位 以上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 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的县区,市财 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 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创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 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培育 重点实验室建设梯队,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新建和重组,对牵头 单位按照上级经费1:1给予支持;支持重组或新建省级重点实验 室,对牵头单位按照上级经费1:0.5给予支持;推进建设一批市级 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对新建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和绩效 评估优秀的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按照上级资助 1:0.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推进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获得国家级批准立项 的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市、区(功能板块)按上级扶持经费 1:0.5:0.5给予支持,县级按照上级扶持经费1:1给予支持,最高支 持额度1000万元;获得省级批准立项的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市、 区(功能板块)按上级扶持经费1:0.25:0.25给予支持,县级按照 上级扶持经费1:0.5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0万元。对重点产 业发展急需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采取拨款资助和股权投资 结合模式,给予最高1亿元建设、运行经费支持。开展绩效评估, 对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 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建设全链条创新载体。加强孵化载体建设,经首次 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大学科技园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 万元奖励,获批省标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同一载体获多项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孵化链条试点 建设的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市科技型创业 企业孵育计划奖励资金保障力度,用于赛事活动举办、对优秀创 新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奖励。对获批建设且考核优秀的离岸孵化基 地,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 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三)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 移转化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市财政每年给予最高40万元 经费补助。支持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政产学研活动。支持我市产 业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对获得省产学研计划立项的牵头单位, 一次性补助8万元。支持县区、功能板块组织开展经省级以上部 门批准的国际性、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等政产学研活动, 市财政给予符合财务支出规定活动费用50%补助,最高补助2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取得 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的单位,市财政 给予支持。支持企业提升小试、中试等能力,推动产业创新技术 迭代。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最高按照技 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单个合同最高20万元补助,同一 企业年度补助最高50万元;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引进转移转化成 果的,最高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机构 年度补助最高20万元;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服务我市企事业单 位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 单人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探索开展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 和评估机制,市财政对每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备案机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激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第一完成单位(人员),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给予1:2奖励,参 与完成单位给予1:1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 单位(人员),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1奖励,参与完成 单位给予1:0.5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 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类品种限2项),列入省级及以上年度农 业主导品种奖励20万元,对同一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8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推进开放合作创新 

(十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加快连云港“一带一路”技术转 移中心建设,对支撑和引领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培 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引进机构,可通过“一事 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市财政对获批立项的跨国联合研发、技 术转移转化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市财政对获批立项的跨 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 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七)加速融入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创飞地,充分 发挥飞地资源链接平台和流动纽带作用,促进无锡连云港两地创 新要素开放共享、产业链创新链双向融合。加快推进无锡连云港 工业园区建设,全力打造南北结对帮扶产业合作创新试点,建设 江苏沿海地区智能制造产业集聚高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六、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十八)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花果山英才计 —8— 划”,对企业引进的创新类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创业类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给予顶尖人才顶级 支持,创新类人才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资助、创业类人才 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支持组建人才攻关联合体,探索 形成创新型企业牵头、人才引领、任务牵引、市场运作、协同攻 关的新机制新模式。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发展,建立 稳定支持机制。用好市级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周转池”,重点支 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 大科研平台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委 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九)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支持企业引进海外人才,对符 合条件的硕士及以上留学回国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并择 优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资助;对企业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单个 项目(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探索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 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引进条件限制,优化外国人来连 云港工作便利化服务。推进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鼓励高校、企 业联合定制人才。高质量建设外国专家工作室,对新获批的省级 外国专家工作室资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 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优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科技创 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广“苏科贷”“苏知贷”“科技创新企业贴息 —9— 贷”“苏创融”“人才贴”等政策性信贷产品,加强科技信贷等科技金 融的有效供给。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 服务,健全科技保险产品体系,有效化解科技企业创新风险。鼓 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投保科技研发保险,市财政对保费给予 奖励。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贷款的, 对贷款利息及评估等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资助,同一 企业每年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政府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 监管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分行、连云港金融监管分局、金融控 股集团、工业投资集团) 

(二十一)推进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 设施资源的开放共享,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 台,持续提升科技文献平台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科技 资源服务。对企业通过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服务产 生的费用,市财政按照省科技“创新券”政策给予后补助。(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激励保护。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江 苏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级奖励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 励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施精准专利导航,对实施专利导航 产业发展项目的县区(园区)或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机构给予适当 资助。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的,被认 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财政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奖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审批的相应部门负责兑现。同 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县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奖补政策。实 施过程中,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则按新 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21〕64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http://kjj.lyg.gov.cn/lygskxjsj/upload/21c3d3f2-6823-4a7d-a255-93c4e9288e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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