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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莲都区关于化妆品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2 15:16:25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关于支持丽水市莲都区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莲都区商务局

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莲都区投资促进中心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丽水市莲都区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丽水市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要求,围绕培育美丽健康百亿产业集群,立足山区生态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美妆、医美、口腔、中药、茶咖、宠物等产业集群,根据《关于丽水市教育科技人才一体赋能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莲都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美丽健康产业集群相关主体。

二、具体要求

(一)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项目落地

1.支持租赁项目落地。对美丽健康产业新租赁项目,根据实际租金标准给予厂房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6元/㎡/月,同一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5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区经信局)

2.支持厂房和洁净车间建设。对新落地美丽健康产业项目,对厂房装修且洁净车间面积达2000㎡以上,洁净度达到10万级、万级及以上的,对厂房装修、10万级洁净车间、万级及以上的洁净车间,根据实际装修面积分别按最高不超过200元/㎡、400元/㎡、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洁净车间面积在1000㎡-2000㎡,洁净度达到10万级、万级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装修面积分别按最高不超过300元/㎡、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面积1000㎡以下且洁净度达到10万级、万级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装修面积分别按最高不超过200元/㎡、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在符合文件标准的情况下以协议签订为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区经信局)

3.支持新建产业投资项目。对新落地美丽健康产业项目,设备实际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签订落地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对设备实际投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以下的,给予实际投入不超过15%的补助;对设备实际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以下的,给予实际投入不超过18%的补助;对设备实际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区经信局)

(二)支持美妆产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4.支持化妆品原料研发和产业化。对企业自主取得注册备案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复核后每个化妆品新原料奖励80万元;对后续成功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经复核后每个化妆品新原料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技术要求对自主取得已使用原料改进创新的新原料并产业化的,经复核后每个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对自主取得注册备案但通过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新原料,并实现所有含该原料的注册备案产品全年总销售额(不含税)不少于2000万元的,经复核后每个奖励40万元,后续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复核后每个可再奖励10万元。该条款单个企业当年度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5.支持化妆品研发和产业化。对新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不包含染发剂、烫发剂等)并产业化的(以在莲都开具的首张产品销售发票为准),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新取得化妆品注册备案凭证产品数不少于10个且其全年总销售额(不含税)不少于2000万元的,经复核后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条款单个企业当年度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其所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6.支持化妆品进口首发和市场拓展创新。对企业首次成为国外化妆品品牌境内责任人,且由其首次注册、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形成实际进口额超过5万美元的(报关单据品名需与注册、备案产品一致,进口报关单收货人或消费使用人须为境内责任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既有境内责任人,同一自然年度内每新增一个完成注册、备案并实际进口的化妆品单品,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单个责任人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设立并正常运营的化妆品电商或销售网络平台(主营业务收入中以化妆品类产品占比最高),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并达到中小企业“升规纳统”条件的,经复核后可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鼓励设立化妆品选品中心、“俪人丽质”品牌展销中心,对实现年度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并达到中小企业“升规纳统”条件的,且面积不少于200㎡的展区窗口、电商平台、选品中心等,经复核后,可按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三)支持医美、口腔及器械产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7.支持医美、口腔及器械创新研发。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美、口腔等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给予研发投入4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创新型二类、三类医美、口腔等医疗器械,给予研发投入20%的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该条款单个企业当年度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

8.支持医美、口腔及器械产业化。对获得医美、口腔等医疗器械注册证并进行产业化的,除免疫发光试剂外的其他诊断试剂取得二类医美、口腔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给予20万元奖励;取得免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美、口腔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含免疫发光试剂,不含其他二类诊断试剂)并进行产业化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取得需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美、口腔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含免疫发光试剂,不含其他二类诊断试剂)并进行产业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该条款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械生产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药械生产企业予以奖励,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9.支持开拓市场。对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形成实质性境外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 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形成实质性境外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实质性境外销售标准另行制定。对新设立并正常运营的医美、口腔等机构或销售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并达到中小企业“升规纳统”条件的,经复核后可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四)支持中药产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10.支持中药创新研发。对由本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许可生产的中药创新药,已在国内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经复核给予研发投入的40%,单个品种按阶段最高分别累计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补助。对由本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中药改良型新药,已在国内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经复核给予研发投入的30%,单个品种按阶段最高分别累计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补助。对由本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许可并生产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按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经复核给予研发投入的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补助。对自主申报获得药品注册证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新药、2类新药,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3类生物制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实施产业化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11.支持院内制剂研发生产。支持丽水市医疗机构联合企业或实体化研究院利用畲药、“丽九味”等道地药材进行制剂研发生产,对新备案的每个院内制剂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2.支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生产。引导建设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GAP种植基地,对新获评市级标准化种植基地的经营主体,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对中药材种植基地通过GAP评价,且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具备相当种植栽培量的经营主体,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推进中药材的工厂化栽培,经复核对具有推广价值的研发项目给予研发投入的20%补助。支持“丽九味”品种保护、选育、种植技术创新,对推动“丽九味”品种或技术列入国家级、省级农(林)业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推介名单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对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中药生产车间或生产线GMP符合性检查并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给予设施设备购置款30%的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茶咖及健康食品产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13.支持茶咖饮品创新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使用中国特色植物资源、“浙八味”“丽九味”等原料开发茶咖饮品及健康食品并产业化,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的企业,经复核,给予增量研发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对固定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植物提取类精深加工项目,获省农业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激励的,再给予补助额10%的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对于当年新设立并产业化的植物提取或香精香料生产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经复核后每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4.支持健康食品创新研发和产业化。对新申报保健食品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的企业,每个新备案产品奖励5万元;通过研发新注册或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新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注册保健食品批件奖励60万元。对推动畲药及“丽九味”品种成功列入国家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或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牵头单位,给予每个新原料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

15.支持茶咖和健康食品产业产品质量认证。对首次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宠物经济产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16.支持宠物产品的创新研发和成果转化。对宠物行业企业在宠物食品、用品、保健品及药品等领域开展产品和技术创新并产业化的,且当年企业在相关产品主营业务总销售额(不含税)不少于2000万元的,给予研发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

17.支持宠物电商产业发展。宠物行业企业达到中小企业“升规纳统”条件的,全年电商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七)支持产业升级和平台建设

18.鼓励参与标准制定。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区地方性技术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第三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第四及以后的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的其他起草单位,分别奖励 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9.鼓励企业上规模。对美丽健康制造业企业,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指投产后次月起4个月内)上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40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要求企业升规(含首次小升规和新增月度升规)后,次月起的连续3个月月均产值或营收达到 3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0.支持企业上台阶。对美丽健康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分档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进档补差额),该条款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1.支持举办相关活动。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权威大赛、论坛、指数发布、展会等重要活动,对每场(次)活动支出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2.助力企业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3万元、每年合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3.支持美丽健康产业空间建设专业化配套设施。对美丽健康专业园区、加速器等建设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试验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危废存储设施、供气供热设施、智能储能设施等专业化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经产业部门复核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莲都经开区、区市场监管局)

24.支持产业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企业联合共建的各类重大研发、实验、检测、评价、培训、科普、信息、服务平台。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立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科技创新平台,经复核后,给予项目技术、设备和与设备相关的软件投资4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卫健局)

三、附则

1.本举措适用对象可以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还可享受《关于丽水市教育科技人才一体赋能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等相关政策。本举措内同一类型或同一内容的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举措与省、市及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同一(同类型或同内容)事项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同一投资项目同时享受补助的,本级与上级补助之和不超过项目的技术、设备和与设备相关的软件投资额的 50%。

3.企业上规奖励按“第1年60%、第2年40%”两年兑付,期间退库的不再享受后续奖励。

4.本举措中的“产业化”指的是符合本举措适用对象的企业产品生产工艺成熟并实现在地正式投产(以在莲都开具的首张产品销售发票为准)。

5.本举措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本举措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https://www.liandu.gov.cn/art/2025/6/27/art_1229430188_2557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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