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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0 16:24: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助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重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持续完善中国机械总院海西分院、氟化工产业技术研究院、石墨烯研究院、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中国医工总院三明分院、市农科院和北京石墨烯研究院福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公共研发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沪明氟代制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建设。用好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联合相关县(市、区)和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放服务的方式,推动人才、技术、资金和产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平台研发能力条件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持续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入网,向社会开放共享;突出科研活动,协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强绩效考核评估,创新体制机制,增强资金使用效能,进一步发挥平台作用,提升服务能力,争创省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使企业研发平台成为企业人才培育、人才引进、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交流合作载体。健全完善市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考评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新评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市级项目资金支持。

  3.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评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绩效评估优良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对新评定的在高新区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0万元、100万元;非高新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50万元;符合条件的经省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新建孵化器用房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建设。积极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战略,深化与上海、北京、厦门、泉州等地科技交流合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主动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参与产业和研发分工,吸引更多人才、技术和资本到三明落地。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城市建设“飞地孵化器和研发机构”。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5.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增加各类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数量和权重,支持企业专家参加省内外学术组织,参与省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广泛听取企业专家的意见建议。支持企业家领衔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申报省级科技奖励、卓越工程师等荣誉奖励。

  6.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与科技资源配置紧密挂钩。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3%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保障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标,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分段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新券补助等惠企政策。建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指导企业规范科技活动和研发投入辅助账目,加强项目管理、科学合理支出经费,进一步提高我市研发投入统计填报数据的质量。

  7.强化企业科研组织的主体地位。探索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赋予企业更大主导权,强化市场引导,支持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出题者”、技术创新的“组织者”、创新成果的“阅卷人”。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或平台建设,承担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8.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创新实验室加强对接,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研发转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试用环境。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一批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专业化小试中试平台基地,鼓励各县(市、区)采用“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营”模式高标准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9.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加快推动国有企业创新发展。提高科技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中的考核权重,将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视同利润予以加回,促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步增长。鼓励国有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人员分类评价体系,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等激励机制。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投向国有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联合县(市、区)、金融机构等,探索设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支持三明经开区、三明高新区管委会出台加快科技创新的具体措施。

  三、加大推进重点产业技术攻关力度

  10.聚焦产业发展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明市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明委〔2021〕38号)文件要求,深入调研,精准梳理产业共性技术、企业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开展协同攻关。

  11.建立重大科研攻关机制。强化“产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导向,建立统筹推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深入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度,积极推动落实省、市级重大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对获得省级“揭榜挂帅”重大专项、院省合作(STS)重大项目、北京市科技创新区域合作专项和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支持项目,按获得实际资助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补。

  四、高效精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2.推动科技成果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和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清单。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积极引进和培育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3.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政策,对企事业单位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其认定年度已实际发生技术交易累计金额给予分段奖励,对年度完成一定额度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予以补助。

  14.积极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培育技术经纪人。支持各县(市、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对经认定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经费补助。加大技术经纪人培训力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培养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技术经纪人可依法或合同约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国内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按要求促成一定额度技术交易的,按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15.持续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和支持市属高校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决策、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依法依规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允许市属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通过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由高校院所按有关规定自主处置、自主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市属高校院所应当制定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市属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即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价投资亏损的责任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五、深入推进区域科技合作

  16.推进京明科技合作。继续争取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中关村发展集团更大支持,发挥中关村“金字招牌”效应,加快推进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创新中心+产业基地”建设,开展常态化联合招商,推动科技交流合作和产业项目对接,促进产业化项目落地三明。

  17.推进沪明科技合作。深入落实与上海市科委、中国科学院在沪研究所、上海科技交流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等单位的全面战略合作,做好与临港集团科技创新联动文章,积极争取沪明科技合作项目,加快沪明协同创新促进中心、上海科技成果三明转化中心暨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三明科创工作站建设,并不断拓展合作领域、谋划新的合作项目。

  18.推进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合作。积极推进闽西南五地市联合申报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充分运用新时代山海协作新机制,密切与泉州科技对口协作。推动与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合作,探索共建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闽西南协同发展创新攻关,推进我市与闽西南高校、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深化科技平台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

  六、高质量培育引进科技人才

  19.持续精准选认科技特派员。围绕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订单式”需求对接和“菜单式”服务供给机制,深化订制科技特派员模式,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为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科技人才支持。对市级科技特派员,每年每人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对省级科技特派员,每年每人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

  20.加大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支持科技特派员联合服务单位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经评估后可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对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示范并取得成效的项目,经评估后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发挥“科特贷”风险分担资金池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对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的贷款业务。同时统筹安排资金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贷款项目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每家贷款单位享受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21.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力度。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健全“以才引才”机制,坚持“输血”与“造血”并重,加大人才自主培养,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老区振兴发展。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大力引进能引领产业发展变革的一流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以“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落实和完善省、市级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引导和激励高层次人才不断创新创业。鼓励加强与港澳台等地区高层次人才合作,联合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

  22.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人才、科技计划以及省级人才、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对照国家、省级遴选标准,筛选一批有潜力的创新创业项目,通过政策倾斜、专家指导等措施持续强化跟踪孵化,推动入选国家级、省级科技人才计划。对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建立相应的配套支持和保障机制,其中对我市成功入选闽委人才〔2020〕4号文件重点计划支持的省级人才项目计划的,按照省级经费支持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

  本措施涉及补助、奖励资金,省级及以上的由原渠道支出,市级承担的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余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符合本措施和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科技创新工作力量,统筹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政策,形成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合力。市政府督查室、市科技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2024—2028年度。

政策来源:https://www.sm.gov.cn/smsrmzfbgs/smsrmzf/zfxxgkml/fggzhgfxwj/202404/t20240415_20177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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