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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发布关于专精特新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9 15:50: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7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5 月 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列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部门预算中,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兼顾企业的成长性,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管理。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实施、资金审核、拨付等事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自评,上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海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指导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其中融资担保服务机构需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须运营正常,自申报项目发生年度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奖补结合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 10 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5 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二)推进企业“小升规”,自 2023 年起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5 万元。

(三)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且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只对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含)1000万元的项目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的 1%计算,在一个申报期内,每个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五)担保奖励。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金额 5000 万(含)以上的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 5000 万(含)-1 亿元(含)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 1 亿-3 亿元(含)给予20 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 3 亿-5 亿元(含)给予 30 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 5 亿(不含)以上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申报主体的同一个事项已获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型企业发展需求等,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流程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贷款贴息和担保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与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将确定的项目在媒体、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按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申报主体,要主动退还骗取的专项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本办法有关奖补的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时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政策来源:https://sjj.haikou.gov.cn/hkssjj/zhengce/202409/9ac5adec821643febbffa6a77757fb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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