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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发布关于专精特新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4 15:34: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创谷·朔州”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创谷·朔州”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措施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晋创谷·朔州”建设,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引领平台,根据山西省晋创谷“1+5政策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

(一)注册资本支持。对经遴选入区的创新主体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用于项目成果转化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启动资金在注册资本金占比不得高于实缴资金的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科研平台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晋创谷·朔州”范围内独立或者联合建设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对新立项的省级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对谷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产业落地支持政策措施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支持。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落地在“晋创谷·朔州”创新驱动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年度考核,最高给予2000平方米厂房或500平方米办公空间的租金补贴,对引入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平方米办公空间的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落地所在开发区)

(四)重大战略性、引领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聚焦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对“晋创谷·朔州”科技成果在全市范围内转化且投资超过100亿元的战略性、引领性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对项目主体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资金由市、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承担比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

三、企业发展支持政策措施

(五)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鼓励“晋创谷·朔州”范围内高科技企业积极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建站补助。对“晋创谷·朔州”创新驱动平台内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科研团队(博士、硕士研究生)缴纳社保且签订三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科研项目、研发能力等,经申报和评审分别按照项目给予博士、硕士研究生最高15万元、12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设立“晋创谷·朔州”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奖补资金,每项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用于自主选题项目经费。(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六)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对入驻“晋创谷·朔州”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平台担保+金融机构+基金”的联合金融支持方式,形成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各类融资担保平台为谷内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融资担保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谷内设置分支机构、开发特色金融产品,为入驻“晋创谷·朔州”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获贷额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100万元。依托各类基金,对谷内成长期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产业化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朔州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

(七)推动企业提质升级。加强企业创新研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入驻“晋创谷·朔州”创新驱动平台的企业,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市域外引入、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公共服务支持政策措施

(八)入驻全周期代办。建设“晋创谷·朔州”企业入驻服务平台,帮助科创团队及入驻企业对接服务部门,申请创业办公场地、商事注册、创业导师咨询、投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增值服务等预约和驻点上门服务,最大程度为企业入驻提供便捷、高效、精细化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平鲁区人民政府、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九)落地全流程服务。打造“晋创谷·朔州”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一站式服务窗口,搭建共享实验室、公共测试与分析、中试基地等开放共享平台。引进各类专业中介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咨询、产学研合作、上市辅导以及融资、法律、财税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朔州金融监管分局、平鲁区人民政府、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本政策措施自2025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主体为“晋创谷·朔州”引进或培育孵化的科创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与省、市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相关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晋创谷·朔州”建设。

政策来源:http://szxxgk.shuozhou.gov.cn/zbwj/202503/t20250313_721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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