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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区关于专精特新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6 15:03: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

  平谷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谷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环境,更好地支持、引导和促进平谷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上述标准修订,按届时有效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平谷区符合市、区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团队组织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征集项目,测算年度资金规模并提交区财政局安排预算,区财政局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助力企业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创新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及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及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创新创业有序发展。针对在“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市、区级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针对北京市创新型、专精特新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针对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等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四)支持未来产业育新基地建设。针对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产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区中择优遴选、升级建设成为育新基地或直接成功认定为育新基地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发展资金的支持包括资金补助资金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创新创业发展

  针对在“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区级大赛中获奖项目

  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其中:区级赛企业组第一名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第二名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第三名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区级赛创业组择优选取1个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市级赛获得市级资金奖励的企业或项目按照市级资金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对于首次在平谷区认定且未享受平谷区该项政策支持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于非首次在平谷区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奖励资金按照晋级补差方式执行。

  (三)服务体系建设

  1.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支持的,区级按照市级资金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通过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区级按照国家级资金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晋级补差,通过复审保持认定的不享受资金奖励。

  2.对区内积极培育优质中小企业的市区级孵化器、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引导鼓励。培育的企业中,每增加1家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服务机构提质增效,助力地区产业转型。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四)支持未来产业育新基地建设

  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基地且达成年度任务绩效目标给予资金奖励的,区级按照市级资金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奖励,对同一育新基地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未发生重特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版)》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如目录修订,按届时有效的新标准执行);

  )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或重点

  (六)申报项目单位须在平谷区并依法经营(“创客北京”区级赛创业组除外);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项目申报提交材料详见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平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章 项目征集

  第十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结合平谷区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等,按照本措施通过公告下发通知文件,公示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征集工作。

  第六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平谷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等申请材料。

  第十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 区财政局根据《平谷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京平办发〔2025〕9号)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后将资金拨至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完成公示后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团队组织/服务机构据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管理,要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核查。对专项检查和审计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十六措施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七措施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https://www.bjpg.gov.cn/pgqrmzf/zwxx0/zcwj71/qzfbmwj/120937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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