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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关于高企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0 09:38:29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11月15日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要求,立足首都功能核心区战略定位,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不断提升东城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东城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申报主体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具有项目建设应有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程序合法合规,相关资质及手续齐全完备,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支持培育创新型市场主体

  第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布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且首次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给予1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当年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给予5万元研发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规模经济效益,对首次评定符合“小升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创新。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科技、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增量给予资金支持,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成立时间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档给予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500万元(含)以上,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参照上述档位、金额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对国际或国内首次研制、首次进入市场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同类技术产品中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推动作用明显,并获得国家、市级奖励、证书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提升园区高端化专业化集约化服务能力

  第七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及特色产业园区升级发展。推动标杆型孵化器及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壮大高水平孵化服务队伍,升级共享科研孵化和产业融通孵化服务能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加快迭代升级孵化模式,进一步扩大孵化绩效产出,持续孵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及优质项目。推动特色产业园区打造高水平专业化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加强特色产业培育,优化提升创新创业生态,积极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提升园区综合发展质效。根据创业服务机构及特色产业园区升级发展成效,并获得国家、市级奖励、证书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构建一流创新创业生态和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以及创办企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领军企业牵头联合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支持有利于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等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的重点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支持企业在园区发展壮大,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创新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辐射引领作用突出、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明显的链主企业或创新型市场主体,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

  五、附则

  第十条 本措施涉及资金的条款由相关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应按照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将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政策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和东城区其他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措施同步调整。

政策来源:https://www.bjdch.gov.cn/zwgk/zcwj2024/202511/t20251114_428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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