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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8 16:12:01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补齐我市科技创新短板,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将《绥化市本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绥化市本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实施细则》《绥化市本级科技创新基地补助实施细则》《绥化市本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符本政策措施的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绥化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6日



绥化市本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12号)文件精神,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条件

注册及纳税地为绥化市本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备案公示文件,市科技局确定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核查。

(三)对拟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将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绩效

(一)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企业研发人员比例、R&D(研发)投入、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等科研活动。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绥化市本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12号)文件精神,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市本级双创工作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主体系在绥化市本级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首次通过国家、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支持方式

对首次通过省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0万元、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公示文件,市科技局确定拟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拟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核查。

(三)对拟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由市科技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绩效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运营及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技术平台、人才培育、投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等支出。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绥化市本级科技创新基地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11号)、《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12号)文件精神,发挥我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绥化市本级范围内首次通过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新通过认定或备案的绥化市本级范围内的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对新通过认定或备案的六类科技创新基地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基地,仅支持一类。

三、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依据六类科技创新基地认定或备案文件,市科技局确定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补助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的依托单位进行核查。

(三)市科技局将拟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补助资金纳入基地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出科目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文件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绥化市本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1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重点

通过国家、省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支持条件

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绥化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国家和省级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三、支持方式

对首次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

四、申报评审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依据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公示文件,市科技局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补助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核查。

(三)市科技局将拟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绩效

(一)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及信息加工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来源:https://www.suihua.gov.cn/sh/bmxzgfx/202501/c12_d4892d34b0224637b87a95bb7fd93ac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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