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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8 09:30:09

各设区市经信局、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等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申报企业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3.企业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实施

1.申报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参与自评,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以压缩包形式上传)。企业集中申报期分别为2026年4月20日-5月12日、2026年10月15日-10月31日。

2.县(市、区)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由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

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端口常年开放,请各级经信局按半年度集中开展评价工作,省经信厅按半年度统一公告企业名单。

4.各设区市经信局分别于2026年5月20日、2026年11月15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汇总名单(见附件2)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三)动态管理

1.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由各设区市经信局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2023年一、二季度获评的企业参加上年度复核,三、四季度获评的企业参加下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公告名单印发前,原称号依然有效。

2.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积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3.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明确的“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复核企业是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自动延长三年。

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二)组织实施

1.企业申报。

企业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2.县级审核。

市、县(市、区)科技局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申报信息。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15类经济实体(详见“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辅助申报”模块),及所在行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3.市级认定。

各设区市科技局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于11月30日前推荐省级备案。

(三)动态管理

1.有效期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无需填报)于11月30日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浙企报”,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报统计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对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企业(从2025年度起累计),视情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2.各地科技局要加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管理,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定期梳理企业倒闭注销、违法违规等情形,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清理;对发生名称变更、整体搬迁等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提醒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变更搬迁手续。

3.市、县(市、区)科技局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核认定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从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至推荐省级备案,整体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县(市、区)经信、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2.宁波市经信局自行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评价工作,并将确认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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